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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土保持学会财务管理办法

时间:2024-08-19 19:25:56 来源:兵团水土保持学会 作者:兵团水土保持学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土保持学会

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土保持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学会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度,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土保持学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会财务管理的各种经济活动。

第三条 学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合理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

(二)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结帐、报帐,编制财务预决算;

(三)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对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应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检举。

(四)维护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 学会实行财务自收自支、单独设立帐户、独立核算。根据业务活动需要设置会计专、兼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人员必须持会计资格证上岗,每年要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五条 学会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并自觉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学会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法定代表人应对学会的全部业务收支活动承担责任。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学会的业务收入包括:

(一)             学会会费收入: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会费。

(二)             有关单位的捐赠收入。

(三)             学会有偿服务收入:包括科技、信息咨询与服务、科技开发、技术转让、培训、办学以及举办展览、展销会、比赛和编辑出版刊物收入等。

(四)             利息、其他合法收入等。

(五)             主管部门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学会取得的收入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类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 学会业务收入的原则及要求:

(一)             学会的各项业务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现行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按规定的范围或批准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属事业性收费收入的,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各级财政专户储存。

(二)各项收入必须全部入帐,不得坐支现金和帐外设帐。

(三)学会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必须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严禁任何形式的摊派,也不能设置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交换条件。

(四)举办国际展览、国际会议和其他交流活动所得的外汇收入为合法外汇收入,可以开立外汇存款帐户。

第九条 学会会费收取可根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会后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部门、民政等部门备案。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财务支出范围:

(一)业务活动费开支:学会开展与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表彰奖励会、宣传展览等各种工作会议费以及咨询活动费、培训活动费、科技活动费、编辑出版费、接待费、资料费、业务费等。

(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聘用费、办公费、差旅费、租赁费、职工教育费、社会保障费、行业保险费。

(三)学会其他事业性实体的成本费开支。

(四)学会有偿服务成本费开支,以及应交纳的税费。

(五)其他合理开支。

第十一条 财务支出原则及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按照预算和经费开支范围办理各项支出;学会严禁为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小金库”便利,不得列支与学会活动无关的经费。

(二)学会按章程规定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可不纳入财政 “收支两条线”。

(三)经费收入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它用。

(四)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呈报学会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报销。

(五)应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预算。

(六)学会根据经费结余情况,可提取事业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其中事业基金不低于50%,职工福利基金不高于30%。

(七)学会召开各种会议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兵团现行会议费用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学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现行统一的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系列标准和有关规定,并根据学会的经济状况办理,必须为专职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住房、养老基金等;在学会中兼职的政府部门行政人员不得在学会中领取工资和享受劳保福利。

(九)学会的外汇开支主要用于出国考察学习费、接待费、进口仪器、设备、材料、资产以及其它用于涉外活动的外汇开支。

(十)学会财务室出纳员必须建立现金收、支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平时除保留少量库存现金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外,其大宗支出和其他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支付现金。

第四章  货币资金、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二条 学会的货币资金往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办法在银行开立帐号,办理财务收支的结算业务。

第十三条 学会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执行钱帐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并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建立现金日记帐,逐日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四条 学会的现金,除按银行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帐户。现金收付,除工资、奖金、津贴、劳酬费、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收付。

第十五条 学会的财产物资是资金实物形态,是开展各项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因而应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学会的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

(一)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陈列品、大宗图书音像和其它固定资产。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物品,可视为固定资产登记造册。

(二)材料是指使用后即消耗掉或逐渐消耗掉不能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质材料。对材料的使用实行定额管理。

(三)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不属于材料范围的各种工具等。对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实行以旧换新的办法。

第十七条 学会的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按类别或品种设立明细帐,要建立验收、领发、保管和检查制度。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 学会收取会员会费,必须使用兵团财政局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学会会费统一收据》;学会与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往来事项,应使用兵团财政局印制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学会依照宗旨开展的各项服务性活动的收入,必须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严禁使用其他票据或收款收据,会费和其他收入票据禁止混用,所收会费和其他收入必须按照票款同步的原则及时上缴财务,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帐外设帐。

第十九条 学会接受捐赠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

第二十条 学会原则上不得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确因特殊原因须代行政府职能,收取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取时须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会利用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所取得的有偿使用收入,依法纳税后应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会除以上(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应作为非税收入管理的情形外,依法开展服务活动收取的费用和其他合法收入,不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应当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普通发票,并依法纳税和接受监督;学会所取得的收入,除会费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的,必须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开展活动的所需财政票据(含会费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由学会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票据购领证》从兵团财政局票据中心领购;不按规定范围领用财政和普通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 学会使用的财政票据(含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及普通发票,由兵团财政局和税务部门按票据管理规定负责发放和管理。学会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至少保管5年。

学会必须于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接受民政部门组织的学会年度检查工作,年检时应向民政部门报送经费收支和票据使用情况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申请使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学会会费统一收据》的学会单位,严格实行缴旧领新。学会持税务登记证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到税务部门领购普通发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办法,同时应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对于不执行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会的会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坚持依法按章办事,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建立总帐、明细帐,做到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凭证、帐薄、报表齐全,数据准确。学会各项重大活动计划的研究制定,如涉及较大的经费收支,都应有会计人员参加,对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会计人员有权拒付。学会的会计人员调动和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会的财务工作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学会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学会的年度预算须经理事会审定后实行。学会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要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学会应定期向提供捐赠、资助资金的国内外组织、单位和个人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学会变更银行帐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按财政、民政、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银行帐号不得出租、外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二十九条 学会自行终止和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的,应当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清算资产和债权、债务。

第三十条 清算时,应在常务理事会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资产、负债等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束后,经常务理事会或者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做好资产移交、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2年6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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