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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土保持学会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时间:2024-08-19 19:28:34 来源:兵团水土保持学会 作者:兵团水土保持学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土保持学会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科协办函学字〔2016〕24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的有关要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土保持学会章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土保持学会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会费收取范围

(一)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第二条  会费收取标准

(一)单位会员

每年交纳3000元单位会员会费。

(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会费暂不缴纳。

第三条  会费收取方式

(一)会费按年交纳,每年第一季度交纳当年会费,也可一次性交纳一届(3年)的会费。

(二)会费由学会秘书处统一收取,缴费时间应不晚于当年3月30日。

第四条  会费使用

会费应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1.学术交流、科普和考察及友好交往与合作活动。

2.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贯。

3.先进水土保持技术模式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经验示范推广。

4.表彰奖励活动。

5.我会工作人员的经费补贴。

6.我会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

7.其它相关活动开支。

第五条  监督管理

会费的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我会的财务管理办法,并符合下述规定:

(一)本会做到会费严格管理、合理使用、加强监管,本会的会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会费不得用于业务范围以外的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保证会费用于会员,服务于会员。

(二)本会秘书处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汇报会费收支情况,接受本会常务理事会和有关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本届届满时,应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财务报告,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六条  附则

(一)本办法经2022年6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本办法由兵团水土保持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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