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土保持学会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土保持学会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土保持学会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科协办函学字〔2016〕24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的有关要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土保持学会章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土保持学会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会费收取范围
(一)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第二条 会费收取标准
(一)单位会员
每年交纳3000元单位会员会费。
(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会费暂不缴纳。
第三条 会费收取方式
(一)会费按年交纳,每年第一季度交纳当年会费,也可一次性交纳一届(3年)的会费。
(二)会费由学会秘书处统一收取,缴费时间应不晚于当年3月30日。
第四条 会费使用
会费应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1.学术交流、科普和考察及友好交往与合作活动。
2.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贯。
3.先进水土保持技术模式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经验示范推广。
4.表彰奖励活动。
5.我会工作人员的经费补贴。
6.我会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
7.其它相关活动开支。
第五条 监督管理
会费的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我会的财务管理办法,并符合下述规定:
(一)本会做到会费严格管理、合理使用、加强监管,本会的会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会费不得用于业务范围以外的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保证会费用于会员,服务于会员。
(二)本会秘书处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汇报会费收支情况,接受本会常务理事会和有关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本届届满时,应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财务报告,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六条 附则
(一)本办法经2022年6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本办法由兵团水土保持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