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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土保持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试行)

时间:2024-08-19 19:33:24 来源:兵团水土保持学会 作者:兵团水土保持学会

     

兵团水土保持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水土保持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广大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荣誉感和使命感,激励水土保持自主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大科技普及,不断促进兵团水土保持领域科学技术的进步、改革发展和人才培养,根据《兵团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本会章程,结合水土保持发展实际,设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土保持学会科学技术奖(简称科技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奖设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和个人成就奖。科技奖承办资金从兵团水土保持学会自有资金中解决。

第三条 科技奖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科技奖奖励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科技奖奖励工作接受兵团水利局、兵团科技局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兵团水土保持学会常务理事会是科技奖奖励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奖励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制定实施奖励政策,组建管理奖励工作机构,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科技奖奖励工作设立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六条 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学会常务理事会根据每年提名的成果、人选和专业特点等,聘请水土保持行业内外的相关专家担任。

第七条 科技奖奖励工作办公室(简称“奖励办”)承担奖励工作的日常事务。奖励办主任由兵团水土保持学会秘书长担任,日常工作由学会秘书处承担。

第三章 奖励设置

第八条 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设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个人成就奖不分奖励等级(等同于一等奖)。

第九条 科技奖对授奖比例和授奖名额进行限制。

科技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技术发明奖每两年评选一次,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的获奖成果总数分别占当年提名成果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每年均不超过5项。

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获奖成果,每项授奖单位不超过9个,授奖人员不超过15名;二等奖获奖成果,每项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授奖人员不超过10名;三等奖获奖成果,每项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授奖人员不超过7名。

技术发明奖各等级获奖成果,每项授奖人员不超过6名。

个人成就奖每三年(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次同步)评选一次,每一届获奖人数不超过5名(可以空缺),往届获奖者不重复授奖。

第四章 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十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水土保持科技研发、技术推广及其他科学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并向基层单位及个人、青年科技工作者倾斜。奖励成果分以下三类:

(一)科技研发成果

在水土保持科学与应用基础研究、技术研发、工程建设和管理等过程中,取得的重要发现、进展和创新以及所完成的有重大科技创新且产生明显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和设计等。

(二)技术推广成果

在水土保持先进技术推广、应用过程中,取得的有突出创新性的技术成果;或对已有成果转化或集成,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并产生明显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的技术成果。

(三)软科学及其他科学研究成果

在水土保持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监测和信息化、技术普及等科技基础性工作中取得;或在水土保持战略、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管理服务等方面取得的,对水土保持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决策参考和技术支撑,并产生明显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的学术性、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水土保持技术应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重大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过程中,研究发明的尚未由其他人公开及使用,为国内外首创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等个人相关成果,经实践证明在保护生态环境和节约资源、保障安全等方面作出创造性贡献且产生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

技术发明奖向基层和青年科技工作者倾斜。

第十二条 个人成就奖授予长期从事水土保持科研、工程技术、科技成果转化、标准制订、规划设计、科学普及和教学领域等工作,对新疆水土保持科学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成就,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的科技工作者。

第十三条 各类奖项获奖要求及等级如下:

(一)科技进步奖

1.科技研发成果

有重大的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顶尖水平,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应用,技术成熟程度高,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产生突出的影响,对促进水土保持科技进步和事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可授予一等奖。

有重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领先水平,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应用,技术成熟程度较高,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产生显著的影响,对促进水土保持科技进步和事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可授予二等奖。

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平,技术成熟程度一般,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产生可观的影响,对促进水土保持科技进步和事业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授予三等奖。

2.技术推广成果

有重大的技术创新,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顶尖水平,成熟性和适用性强,推广规模大,具有很强的示范推动作用,创造突出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推动水土保持科技进步和事业发展显著的,可授予一等奖。

有重要的技术创新,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领先水平,成熟性和适用性较强,推广规模较大,具有较强的示范推动作用,创造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有效推动水土保持科技进步和事业发展的,可授予二等奖。

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平,有一定的成熟性、适用性、推广规模和示范推动作用,创造可观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有利于水土保持科技进步和事业发展的,可授予三等奖。

3.软科学及其他科学研究成果

创新程度很高,具有很高的理论和学术水平,对提高决策水平和指导实践有重大的支撑作用,产生突出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水土保持改革与发展起到关键作用的,可授予一等奖。

创新程度较高,具有较高的理论和学术水平,对提高决策水平和指导实践有重要的支撑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水土保持改革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可授予二等奖。

具有一定的创新程度,达到一定的理论和学术水平,对提高决策水平和指导实践有一定的支撑作用,产生可观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水土保持改革与发展起到明显作用的,可授予三等奖。

(二)技术发明奖

有重大的技术发明,主要技术有很强的原创性,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顶尖水平,产生突出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对水土保持技术进步有显著的推动作用的,可授予一等奖。

有重要的技术发明,主要技术有较强的原创性,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对水土保持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的,可授予二等奖。

有一定的技术发明,主要技术有一定的原创性,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产生可观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对水利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的,可授予三等奖。

(三)个人成就奖

在自治区和兵团范围内的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在理论基础、创新能力、科研成果、生产贡献等方面具有突出表现,从事水土保持科技工作15年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水土保持领域的科学研究工作中取得重要突破和创新,对推动本学科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得到了学术界广泛认可。

2.在水土保持工程技术方面取得重要的创新性成果,产生显著应用成效,推动了水土保持技术进步。

3.在水土保持教学、标准制订、规划设计、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等领域取得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五章 申报与提名

第十四条 申报科技奖成果和个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成果与人选应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要求。其中,科技研发、技术推广与发明等成果在自治区和兵团范围内完成,成果参与人员不受地区、部门、行业和单位性质的限制;个人为自治区和兵团范围或辖区内的科技工作者。

(二)申报者应提供能证明成果与人选水平的相关材料,其成果的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不存在争议。

(三)重大的科技项目成果,应按整体成果报奖。共同完成的项目中某一子项目成果单独报奖的,须征得第一完成单位和第一完成人授权并同意,其它子项目成果再报奖的,不应包含已获奖的子项目成果。

(四)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按要求进行申报。第一完成单位应在申报前与其他完成单位共同协商,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取得一致意见。

(五)落选成果经补充开发研究后,在技术上确有实质性突破或经进一步应用推广取得显著效益的,两年后方可再次申报。

(六)申报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的前三名完成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项上述奖项。获一等奖奖项成果的前三名完成人,两年后方可再次报奖。

(七)涉密成果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申报、提名方式和要求如下:

(一)凡申报科技奖的成果,必须由具有提名资格的单位(简称“提名单位”)或提名专家择优提名。连续两年发现提名材料明显不符合申报条件或存在重复报奖等问题,暂停提名单位或提名专家提名资格一年。

(二)提名单位包括:兵团和自治区水利(水务)局(厅)及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局(厅)等相关部门的有关直属单位;各师市和各地州市水利(水务)局相关部门;兵团水土保持学会单位会员;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企事业单位等。

提名专家包括:水土保持及相关领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人员;相关成果曾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成果的第一完成人;曾获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科学技术各类奖项二等奖及以上成果的第一完成人;兵团水土保持学会常务理事等。提名专家年龄不超过65周岁。每项成果由2名以上(含2名)提名专家共同推荐,位列第一的提名专家为责任专家,提名专家每年最多推荐2项成果,并独立出具所提名成果评价意见。当年有成果报奖的专家无提名权。

(三)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成果提名或完成单位设有科学技术奖的,应从获得二等奖(含)以上的成果中择优推荐;未设科学技术奖的,应组织专家(3名以上)评议后择优推荐。个人成就奖由提名单位或提名专家直接择优推荐。

(四)提名单位或提名专家认为某些专家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原则的,可以要求其回避,但应在提交提名材料时书面说明理由。

(五)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按等级进行提名。

第十六条 提名科技奖应按要求提交提名材料,包括提名书,以及申报者(申报单位或申报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提名者和申报者应对成果内容的真实性等作出承诺。

申报者在提交申报材料前,须先在本单位及所有完成单位对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名单及其排序、创新点等内容进行不少于5日的公示。

第十七条 其他要求:

(一)申报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的成果,应经过两年以上的应用。

(二)受到行政机关有关部门科研失信通报的单位和个人,自通报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报科技奖。

(三)已获或正在申报其他同级或更高级别科技类奖项的成果,不得再申报科技奖。经查证存在重复报奖的,取消当年科技奖评奖资格。

(四)公务员和参公管理的干部申报科技奖前,应按有关规定提前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报批。

第六章 评审与授奖

第十八条 科技奖的提名成果、人选通过形式审查和公示后,进入初评和会议评审环节。

第十九条 形式审查主要对提名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兵团水利局、兵团水土保持学会官网公示提名成果的名称、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等信息和提名人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当年评审资格。

第二十条 初评是指形式审查通过后由专家对提名成果或人选独立进行评审,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会议评审(简称“会审”)是指评审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评审,组织通过初评的成果和人选进行汇报、专家质疑和评议。会审可视情况采用现场会议评审和网络评审两种形式。评审委员会的专家人数不少于15名。

通过初评的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及以上成果、个人成就奖个人,须参加会审答辩。

第二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中,拟授一等奖的成果均须从同等级提名成果中产生;提名一等奖的成果未通过评审的,不能降等评奖,其他等级奖项可降等评奖。

第二十三条 会审结束后,向社会公示拟授奖成果建议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日。拟授奖成果公示结束无异议,第一完成单位应将各参加单位盖章确认函、各获奖人员签名认可的同意书报奖励办。

第二十四条 学会常务理事会对拟授奖成果名单进行审议通过后,报兵团水利局、兵团科技局备案,由学会颁发获奖证书。学会对获奖成果在兵团水利局、兵团水土保持学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进行公告并宣传。

获科技奖一等奖项目,可提名推荐申报自治区、兵团、水利部及以上相关科学技术奖。

获奖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证明依据。

第二十五条 鼓励获奖单位对获奖团队和个人按相关规定给予适当金额的奖励。

第七章 异议处理与要求

第二十六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奖励办提出书面意见,由奖励办核实处理。单位异议材料须加盖公章,个人异议材料须署真实姓名,并附有效联络信息。

第二十七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提名材料不实等方面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成果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名单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对拟授奖等级的不同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八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责成提名者会同申报者协助处理。涉及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核查异议内容,如期作出书面答复。必要时,可由奖励办组织有关专家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学会常务理事会裁定。

非实质性异议由第一完成单位和第一完成人负责协调,提出达成一致的证明材料或处理意见,报奖励办备案。

涉及异议的成果和个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针对异议材料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弃权,取消当年评奖资格和评审结论。

第二十九条 申报、提名科技奖的单位和个人应秉持客观真实、诚信报奖的原则。对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串通评委、跑奖要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科技奖的单位和个人,经奖励办核实、报常务理事会会议批准,取消评奖资格或撤销奖励,并予以通报或公告,对成果申报者,连续三年取消申报资格,记录不良信用。

第三十条 奖励办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坚持廉洁公正、不徇私情、严格保密的工作原则。奖励工作应建立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发现隐患时须及时处置。

工作人员存在泄密、插手和干预评审等行为的,建议所在单位根据所造成的影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提名专家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技奖的,取消提名资格,记录不良信用,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评审专家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纪律等行为的,永久取消其评审资格,记录不良信用,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兵团水土保持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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