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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土保持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土保持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为Xinjiang Production and Construction Corps Society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缩写为XPCCSSWC。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兵团范围内以及在疆内从事水土保持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科普性的非营利性社会法人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水土保持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纽带,是发展兵团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的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管理者,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坚持新发展理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坚持民主办会;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水土保持科技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实施科教兴国和水土保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建设和谐、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生态文明和美丽兵团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受兵团水利局领导,接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业务指导,接受兵团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事机构设在石河子大学水利建筑工程学院(新疆石河子市北五路北苑新区,邮政编码832000),在兵团水土保持与水利发展中心(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36号光明大厦5层,邮政编码830002)设立联络处,负责学会与上级等有关部门的联络协调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围绕水土保持科技与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组织开展兵团与疆内外水土保持学术交流、考察活动,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和民间水土保持科学技术合作。

(二)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贯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组织举办水土保持技术培训。

(三)传播科学精神、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普及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水土保持技术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经验和技术模式。

(四)接受兵团及有关部门的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评估与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文献编纂与地方性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的编审等工作,接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的委托,开展水平评价等相关工作。 

(五)为兵团各级决策部门制定水土保持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等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兵团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相关水土保持科技咨询。

(六)承担兵团水利局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

(七)组织开展兵团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水土保持科学技术表彰奖励活动及推荐工作。

(八)为会员和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服务,反映会员的正当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条件:在兵团以及疆内从事水土保持及相关领域工作,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

(一)个人会员条件

1、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中级)的水土保持或相关学科的科技人员;

2、具有学士学位且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水土保持或相关学科的科技人员;

3、具有大专学科以上学历并有4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水土保持或相关学科的科技人员;

4、在基层(师级及以下)从事水土保持科研、管理工作满5年以上人员。

(二)团体会员条件

从事与水土保持相关的科研、教学、技术咨询、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注册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均可加入我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一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批准后,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二)团体会员: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后核发团体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个人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及其他活动;

4.可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5.通过评选获得本会及上级组织的各种奖励;

6.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

(二)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3.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4.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项目论证和技术咨询;

5.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及兵团内外学术活动;

6.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个人会员履行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3.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科普活动和科技咨询服务;

4.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履行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4.按规定缴纳团体会员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证由本会统一印制、颁发,会费缴纳及管理办法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土保持学会财务管理办法》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土保持学会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凡有触犯法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兵团水利局审查并经兵团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发展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开展奖励和表彰活动及有关推荐工作;

(十一)增补理事或常务理事,终止无法执行理事任务的理事、常务理事;

(十二)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通过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人选应是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本会工作并从事水土保持相关技术和有关组织管理工作及一线工作的人员,优先推荐中国共产党党员。理事人选由本会会员推荐,经本会理事会审核同意,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常务理事人选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1/3。理事、常务理事若因工作变动等不能履行职责者,经过常务理事会审议,征求推荐单位意见,予以变更和增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热心学会工作,作风民主;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秘书长为专职或者兼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兵团水利局审查并报兵团民政局批准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兵团水利局审查并经兵团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一般
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或由理事长授权委托,经理事会同意,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监督机构是监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罢免本会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本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由会员推荐,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监事会人数不少于3人。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及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本会闭会期间,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兵团民政局和兵团水利局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执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土保持学会财务管理办法》,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兵团水利局审查同意,并报兵团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兵团水利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兵团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兵团水利局和兵团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年6月 25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兵团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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